招标人(盖章):盱眙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日 期: 2018年5月4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盱眙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就“盱眙县扶贫项目河西片区土地整治(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进行招标。邀请符合法定条件、诚实守信、资质较高的投标单位参加本次投标,为本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欢迎具有相关资格的单位踊跃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1招标人名称:盱眙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
1.2项目名称:盱眙县扶贫项目河西片区土地整治(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
1.3招标项目所在地:盱眙县
1.4项目限价:4.5万
1.5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6付款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融资项目取得银行批单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2.3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农业专业或建筑专业)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三、投标人须知及资格审查
3.1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相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3.2有关费用:投标保证金1000元整,投标人开标前带至开标现场。
3.3本项目招标采取资格后审办法,审查资料如下: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填写日期)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填写日期)
(5)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投标函
四、投标注意事项
4.1投标人必须按照标书要求认真填写标书;
4.2投标人在标书上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若未有另外注明,有关费用将视为已包括在有关费用的项目内;
4.3若投标人在投标后发现有错误,可用书面更正,该书面更正只能在截止投标前递交 ,否则不予采纳;
五、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5月4日,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指定邮箱,资格后审。(投标人开标时将身份证带到开标现场)。
招标人地点:山水商务大厦12楼1217室
六、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日期:2017年 5月11日(北京时间),下午15:00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12楼1217室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后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本项目有最高限价为:4.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十、联系人:张新韬 联系人电话:1876207363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只适用于投标邀请所述项目工程
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本工程已符合招标条件,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咨询单位。
2、招标内容及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2.1 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为盱眙县扶贫项目河西片区土地整治(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制。
2.2 本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资金来源
3.l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4、踏勘现场
4.1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招标合同条款
第四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第五章 附件
第六章 评标标准
2、招标文件的澄清
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8年5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盱眙县天源投资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招标文件的修改
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时性,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要。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
1.1 投标书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1.6投标函
1.7投标报价表
1.8投标人提交其他的资料
2、投标报价
2.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2投标报价应包括:
(1)本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及相关内容的各项费用;
(2)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中的各项服务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2.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3、投标保证金
3.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3.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3.3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中标人未能在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4、投标有效期
所有投标应从开标之日起,30个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5.1投标人须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提供投标文件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5.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5.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投标人公章。
5.5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证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标号、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1.2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时之前(指招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
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所递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并说明补充、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 标
1、开标
1.1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开标程序
2.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3经确认无误后,由各投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唱标结束后,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进行签字确认。
六 评标与定标
评标原则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按关规定组建评标小组进行评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 签订合同
1、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3个工作日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后30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1.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1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内要求的相应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需要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计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包。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1
受 托 方:1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1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规模:;
(三)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贷款:;
第二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自XX年XX月至项目成功;
(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咨询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一)提供技术资料:委托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简介、工程建设方案、涉及项目前期的基础性资料、文件等。
(二)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双方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以电子档或纸质档的方式资料提供给受托方。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不少于 5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六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二)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融资项目取得银行批单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咨询费,不留尾款。
第七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项目咨询报告文本版的份数,应满足委托方的使用要求,最低不少于伍份。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5 份)。
形式:咨询报告电子文档为pdf格式,咨询报告文本形式为A4胶印制定文本
时间:
1、受托方应在委托方提供具备编制项目咨询报告资料后,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最迟于3日内,向委托方提交本项目简介,供委托方及银行确认;
2、委托方、银行确认后,受托方应在10日内提供项目可研报告,供委托方将项目可研报告提交银行审核;
3、根据银行的审核意见,受托方应在5日内修改、提交项目融资可研报告定审稿,供委托方办理银行融资使用;
4、受托方应对项目咨询报告的编制质量承担责任。项目咨询报告书的编制内容、范围及深度等质量指标应满足委托方银行融资需要。
地点:受托方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将咨询报告递交至淮安市盱眙县。
(三)成果验收
委托方按 审查 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5 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八条“违约则责任”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贰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委托方:(公章)受托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